第二十八条

有效

农村可以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养老。

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排一定比例的集体经济收入用于老龄事业。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