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三章 社会保障第二十八条有效农村可以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养老。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排一定比例的集体经济收入用于老龄事业。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