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实施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时,应当照顾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均为老年人的家庭户,优先安排实物配租与租赁补贴;在农村进行危旧房屋改造时,对经济困难、家庭成员均为老年人且符合条件的,应当优先安排改造。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