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第十七条有效老年人与子女或者其他亲属共同出资购买、建造的住房,按照出资比例或者约定,依法享有相应份额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共有住房被征收、出租、出售或者改建的,应当保障老年人依法享有相应份额的所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