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第十八条有效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和再婚后的家庭生活。提倡再婚老年人对婚前个人财产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进行书面约定或者公证。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