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老年人对自己合法的收入、房产、承包田和其他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赡养人、扶养人不得因对其处分财产有异议而拒绝履行赡养、扶养义务。

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或者其他亲属要求老年人给予经济资助的,老年人有权拒绝。成年子女及其亲属不得因无收入、低收入或者其他理由,以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