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老年人与子女或者其他亲属共同出资购买、建造的住房,按照出资比例或者约定,依法享有相应份额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共有住房被征收、出租、出售或者改建的,应当保障老年人依法享有相应份额的所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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