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学前教育条例/第四章 学前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与终止第三十三条有效学前教育机构终止学前教育的,应当妥善安置儿童,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并提前六十日向原审批机关提出注销办学许可的申请。原审批机关应当自申请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注销办学许可的申请,并将有关事项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