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学前教育机构变更办学许可中所列事项的,应当向原审批机关申请。

原审批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