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学前教育条例/第四章 学前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与终止第三十二条有效学前教育机构变更办学许可中所列事项的,应当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原审批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