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学前教育机构终止学前教育的,应当妥善安置儿童,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并提前六十日向原审批机关提出注销办学许可的申请。

原审批机关应当自申请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注销办学许可的申请,并将有关事项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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