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学前教育条例/第五章 保育与教育第三十四条有效学前教育机构应当为儿童提供健康安全的生活、教育条件与环境。学前教育机构的活动场所、设施应当安全无隐患,所使用的教具、玩具和用具应当符合相关的安全、卫生要求。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