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学前教育机构应当为儿童提供健康安全的生活、教育条件与环境。

学前教育机构的活动场所、设施应当安全无隐患,所使用的教具、玩具和用具应当符合相关的安全、卫生要求。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