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代表应当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代表团全体会议、小组会议,审议列入代表大会议程的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

代表可以被推选或者受邀请列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并发表意见。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