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第二章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第五条有效代表应当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代表团全体会议、小组会议,审议列入代表大会议程的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代表可以被推选或者受邀请列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并发表意见。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