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第二章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第六条有效代表在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时,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相关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对代表审议意见进行整理,及时交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