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第三章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第三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开展闭会期间的活动,一般在原选区或者原选举单位的行政区域内进行。根据履职需要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统一组织安排,代表可以跨原选区或者原选举单位的行政区域进行考察和调研。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