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代表调研应当深入基层,采取座谈、走访、现场考察等形式,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专题调研活动形成的报告,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交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有关机关、组织对报告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办理。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