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第二章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第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照法定程序,可以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依照法定程序,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的质询案。质询案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