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照法定程序,可以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依照法定程序,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的质询案。

质询案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