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第二章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第十三条有效由大会主席团决定受质询机关负责人或者受质询机关,在主席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或者代表团会议上口头或者书面答复代表的质询。大会主席团对质询案作出决定前,提出质询案的代表书面要求撤回的,经大会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项质询案的审议即行终止。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