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代表提出询问后,被询问的有关国家机关根据大会秘书处的安排,应当派负责人或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回答询问可以当面向代表回答,也可以根据大会秘书处的安排,在小组会议、代表团会议或者主席团会议上回答;可以由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员,集中接受代表询问。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