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改变用水性质或者转供公共供水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通知供水企业停止供水。违法行为人还应当向供水企业补偿水费差价。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