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1

Amended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改变用水性质或者转供公共供水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通知供水企业停止供水。违法行为人还应当向供水企业补偿水费差价。

Local Regulations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