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擅自变更运营线路、站点或者擅自改变班次、运营时间的;(二)公交车辆未按规定配备消防、逃生设施的。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