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变更运营线路、站点或者擅自改变班次、运营时间的;

(二)公交车辆未按规定配备消防、逃生设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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