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集会、游行、示威应当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及其他事项和平地进行。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使用暴力或者煽动使用暴力;

(二)不得侮辱他人人格;

(三)不得携带武器、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

(四)不得拦阻车辆、堵塞交通、破坏交通工具和交通设施;

(五)不得沿途涂写、刻画、张贴宣传品;

(六)不得侵占或者损坏园林、绿地、农作物和公共设施;

(七)不得进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煽动他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0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