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集会、游行、示威在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外国领事馆等单位所在地举行或者经过的,主管机关为了维持秩序,可以在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未经人民警察许可,任何人不得逾越。

临时警戒线可以采用金黄色标志线标志。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0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