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集会、游行、示威应当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及其他事项和平地进行。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使用暴力或者煽动使用暴力;
(二)不得侮辱他人人格;
(三)不得携带武器、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
(四)不得拦阻车辆、堵塞交通、破坏交通工具和交通设施;
(五)不得沿途涂写、刻画、张贴宣传品;
(六)不得侵占或者损坏园林、绿地、农作物和公共设施;
(七)不得进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煽动他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22, 19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