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企业国有资产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十三条已废止委托运营因下列事项终止:(一)委托运营合同期满;(二)合同双方协议或者单方依法解除合同;(三)受托方依法解散或者依法被宣告破产;(四)被委托国有资产所在企业依法解散或者依法被宣告破产。委托运营终止,委托方有权收回被委托的企业国有资产。收回时的被委托国有资产,不足合同规定值的部分,由受托方补足;超出部分,由委托方和受托方按合同约定的比例分成。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