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废止

委托运营因下列事项终止:

(一)委托运营合同期满;

(二)合同双方协议或者单方依法解除合同;

(三)受托方依法解散或者依法被宣告破产;

(四)被委托国有资产所在企业依法解散或者依法被宣告破产。

委托运营终止,委托方有权收回被委托的企业国有资产。收回时的被委托国有资产,不足合同规定值的部分,由受托方补足;超出部分,由委托方和受托方按合同约定的比例分成。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