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企业国有资产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十二条已废止受托方不得侵害委托方的合法权益,不得以被委托的国有资产清偿被委托国有资产以外的债务或者为自己设立抵押。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