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企业国有资产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十一条已废止委托方认为需要转让被委托的公司股权的,应当与受托方协商;协商不成的,委托方可以直接决定股权转让。由此造成受托方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被委托公司股权的转让,在同等条件下,受托方有优先受让权。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