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废止

委托运营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必要条款:

(一)被委托企业国有资产价值总额;

(二)被委托企业国有资产所在企业的名称、住所;

(三)委托运营期限、委托目标及考核方式;

(四)受托报酬和支付方式;

(五)担保条款;

(六)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

(七)违约责任;

(八)委托运营终止后委托资产的返还和验收。

合同格式范本由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根据不同情况分类,统一印制,供合同双方参考使用。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