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企业国有资产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九条已废止委托运营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必要条款:(一)被委托企业国有资产价值总额;(二)被委托企业国有资产所在企业的名称、住所;(三)委托运营期限、委托目标及考核方式;(四)受托报酬和支付方式;(五)担保条款;(六)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七)违约责任;(八)委托运营终止后委托资产的返还和验收。合同格式范本由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根据不同情况分类,统一印制,供合同双方参考使用。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