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废止

企业国有资产实行委托运营,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拟实行委托运营的企业国有资产进行评估,并以评估后的净资产值作为委托资产价值总额;

(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公布拟实行委托运营的企业国有资产名单和其基本情况以及受托方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进行招标登记、对招标登记者进行资格审查;

(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投标者的投标书进行评审,择优确定受托方;

(五)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查证核实抵押物或者担保人资产状况或者保证金交纳情况;

(六)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与受托方订立委托运营合同。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