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第七章 奖励第三十二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定期对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教师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作出突出贡献的教师和教育工作者,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