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第六章 待遇第三十一条有效教师退休或者退职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或者退职待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适当提高长期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中小学退休教师的退休金比例。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