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定期对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教师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作出突出贡献的教师和教育工作者,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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