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第四章 培养和培训第十八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和学校,根据教育教学工作需要与可能,应当鼓励和支持在职教师参加业务进修和深造,并为其创造必要的条件。完善教师培训制度,对中小学教师实行每五年一周期的全员培训。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