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和学校,根据教育教学工作需要与可能,应当鼓励和支持在职教师参加业务进修和深造,并为其创造必要的条件。

完善教师培训制度,对中小学教师实行每五年一周期的全员培训。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