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第四章 培养和培训第十七条有效中小学教师和职业学校教师培养计划及实施,由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中小学教师培训计划及实施,在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规划指导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职业学校教师培训,由主管部门统筹规划和实施。高等学校教师培训由主管部门、高等学校统筹规划和实施。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