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和学校,根据教育教学工作需要与可能,应当鼓励和支持在职教师参加业务进修和深造,并为其创造必要的条件。

完善教师培训制度,对中小学教师实行每五年一周期的全员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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