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第四章 培养和培训第十六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重视和加强对各级教师培养培训机构的建设,改善办学条件,增强培养培训能力,提高办学效益。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