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水工程和河道管理条例/第四章 供水管理第三十七条有效自治县水工程实行有偿供水,受益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缴纳水资源费和水费等相关费用。逾期缴纳的,由水工程管理单位责令其限期缴纳;拒绝缴纳的,水工程管理单位可以依法采取限制供水直至停止供水等措施。地方法规 · 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