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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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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水工程和河道管理条例/第四章 供水管理

第三十八条

有效

征收的水资源费留县级部分、水工程供水水费和其他综合经营收入,纳入县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用于水资源保护、开发利用和水工程的管理、维修、养护、更新改造。

地方法规 · 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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