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下列取水活动,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证: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水库、坝塘中取水;

(二)单位和个人在兴建的小水窖、人畜饮水等工程内取水;

(三)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等少量取水;

(四)抗旱、维护生态与环境、消防等救灾应急取水;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