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从水工程和河道内取水的,应当向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取得取水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安装符合国家计量标准的取水计量设施,并保证取水计量设施的正常运行。取水计量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运行的,应当在5日内报告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

地方法规 · 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