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水工程和河道管理条例/第四章 供水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水工程供水的农业用水价格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工业用水和城镇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按照规定报批后执行。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小组管理的水工程供水价格,由用水户合作组织协商确定后执行。地方法规 · 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