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水工程和河道管理条例/第四章 供水管理第三十二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水工程供水管理,按照计划用水、节约用水、有偿用水的要求,科学制定供水调度方案,保障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编制年度库塘蓄水、调度运行计划,报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地方法规 · 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