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水工程和河道管理条例/第三章 河道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自治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对重要江河的水质监测和水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