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水工程和河道管理条例/第三章 河道管理第三十条有效禁止在有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隐患的河段从事采砂、采石、取土等危及山体稳定的活动。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有关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告。地方法规 · 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