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水工程和河道管理条例/第三章 河道管理第二十九条有效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采石、取土的,应当按照批准的地点、范围、期限、数量和作业方式开采,并按规定清除障碍物,平整河道,确保行洪安全。地方法规 · 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