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河道管理范围内护堤护岸的林木,由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营造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破坏。

对护堤护岸林木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以及用于防汛抢险的采伐,免交育林基金。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需要对河道管理范围内护堤护岸的林木进行采伐的,经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由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地方法规 · 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