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水工程和河道管理条例/第三章 河道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水域、沙洲、滩地的开发利用,应当符合河道行洪安全要求,由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土等有关部门制定规划,并按照规定报批后实施。地方法规 · 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