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南澳县城乡规划的编制、修改、审批和备案程序按照国家、省和特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南澳县城乡规划的编制和修改,应当依据和遵守市的城市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