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二十八条有效南澳县城乡规划的编制、修改、审批和备案程序按照国家、省和特区的有关规定执行。南澳县城乡规划的编制和修改,应当依据和遵守市的城市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2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