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十九条有效特区依法实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证明、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城乡规划管理制度。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使用集体所有土地进行村民住宅建设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特区城乡规划管理的实际,决定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制度进行管理。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2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