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二十七条有效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后,因依法修改城乡规划给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2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